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1〕Z7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41969********,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铜陵**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小区**栋**号,住该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7021972********,汉族,初中文化,铜陵**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张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在“**麻将”APP亲友圈开设房间,提供游戏房卡,招揽人员进入亲友圈进行赌博。2018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加入与张某甲合伙运营,利润均分。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乙受雇佣与张某甲、周某某轮班在线结算赌资,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6月19日案发后提取到参赌人员148人。经统计,赌资数额累计达61万余元,其中2017年10月至12月间赌资数额累计0.5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和张某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后分别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万元、5.9万元和4.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亲友圈人员截图、银行收款凭证的书证;
2.证人张某丙、潘某某、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和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收付款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和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和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麻将”APP亲友圈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和张某乙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解立志
检察官助理:李大婷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甲、周某某和张某乙现在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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