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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组织卖淫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6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武胜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武胜县**镇**村**组**号,住四川省武胜县****小区******号,农村居民。2019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5月14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0日院批准,于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021998********,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农村居民。2018年6月26日,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武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0日至10月18日;2019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日),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11月19日至1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周某某共同出资,租下武胜县沿口镇人民南路五十米大街324号二楼门市,经营水沐年华洗浴中心,并由二被告人负责经营管理。因经营洗素澡不赚钱,于是二人商议在此基础上加上卖淫项目。被告人张某某聘用尹某某(未到案)负责收银,周某某负责结算工资。在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期间,每次以498和698元的价格组织李某某(16岁)、唐某某(15岁)、倪某某等人在店里卖淫,日常由尹某某、周某某负责收银和管理。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二人通过微信非法获利达95546元,现金达4万元左右。

2019年5月14日,公安民警在武胜县**镇**街,将在逃人员张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9年7月4日,在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到案后周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以雇佣、容留等手段,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爱平

2020年1月19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系哺乳期,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83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据目录2份,补充证据2份,光盘17张。

3.相关物证微信支付二维码、积分卡、考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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