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嵩检刑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5月1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6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被告人唐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被告人韩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嵩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嵩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嵩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韩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07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韩某某三人,驾驶车辆窜至嵩明县杨林经开区**道龙保棚户区改造项目龙保馨苑工地,对工地地下室电缆线进行盗窃,盗得电缆线后,在现场将电缆线外皮剥去,并将电缆线外皮藏在现场,后将剥去外皮的电缆线拉回昆明,由张某某、唐某某按照废铜进行销赃。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多次盗窃作案,盗窃电缆线价值20余万元,销赃铜线3000多公斤;被告人韩某某参与盗窃作案两次,盗窃电缆线价值38000余元,销赃后分得赃款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辨认笔录、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韩某某盗窃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韩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嵩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丹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唐某某、韩某某现羁押于嵩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13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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