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被告人唐某甲,又名唐某乙,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8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唐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曲阳县**合作社成立于2008年10月,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张某某前妻杨某某。自2008年11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唐某甲夫妻等人以曲阳县**合作社的名义,高息吸收周边居民的存款。经保定市中心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自2008年11月17日至2016年12月18日,**合作社吸收存款涉及2384人,吸收存款金额232,827,860.65元,已返还本金184,135,366.91元,未返还本金48,692,493.74元,付息16,042,413.80元,投资人损失32,650,079.9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唐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会鹏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被告人唐某甲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侦查卷宗十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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