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刑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4********,汉族,高中文化,沅江市人,沅江市公安局辅警,住沅江市**街道**区,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20年3月4日被沅江市**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喻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沅江市人,无业,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招摇撞骗罪,2020年3月4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1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凌晨l时许,同案人焦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私自驾驶沅江市公安局警车,从湖北仙桃返回沅江,在仙桃**路上,碰到司机陈某某驾驶货车正在路边装运一批口罩。三人为占有该批口罩,便冒充警察,命令陈某某开货车跟自己走。焦某某坐上陈某某的货车押车,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驾驶警车带路,三人将货车押至沅江市,以政府征用的名义和警察身份将该批284000个口罩扣押,并要陈某某回去。2020年2月15日上午,焦某某将170000个口罩出卖,得款493000元。之后因口罩货主田某某在电话里向张某某等人索要口罩,焦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害怕出事,便将剩余的114000个口罩退还给了田某某,因其余口罩己被焦某某销售,无法退还,张某某、焦某某商量由焦某某向田某某汇款了176000元。案发后,张某某、喻某某、焦某某又购买了18万个口罩退还给田某某(共计退还口罩294000只),并再次赔偿了田某某9万元(共赔偿266000元)。田某某向三人出具了谅解书,表示谅解。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到沅江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沅江市公安局到案经过等书证;
证人陈某某等人证言;
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和同案人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冒充警察,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招摇撞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广宇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喻某某现羁押于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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