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夏远邱,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岭县**镇**村**屯)。2014年9月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3199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本市静海区**乡**村内**(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夏远邱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夏远邱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收购银行卡八张、手机卡二张、支付宝账户二个,后向他人提供,获取违法所得。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欲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上述物品提供给被告人夏远邱,并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5200元。
2020年5月至6月间,本市居民刘某甲在本市和平区**路**号**大厦外,被他人以使用微粒贷软件可以借款、但需缴纳相关费用的名义诈骗钱款;刘某乙等十四人在其他省市遭遇电信诈骗。被骗钱款中有人民币22万余元通过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四张银行卡进行支付结算。
经电信诈骗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9月17日、10月30日将被告人张某某、夏远邱抓获,并依法扣押二名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手机二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甲、刘某乙等十五名证人的证言;
2、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4、电子数据;
5、被告人夏远邱、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远邱、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远邱、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远邱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远邱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昝凌霄
检察官助理:董聪聪
2021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夏远邱、张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附光盘二张)、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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