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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0〕462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2年7月24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3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06年6月19日被劳教一年六个月,于2006年6月2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六个月;因非法拘禁于2009年4月3日被乐清市公安局拘留一个月;因无证驾驶于2015年1月28日被温州市瓯海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姚垚,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曾因犯掩饰、隐瞒所得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22日被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于2018年2月24日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姚垚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张某某、姚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乐清大玩家”APP上建立名为“网上直播间”,ID71151的茶楼供人赌博,并抽取头薪。被告人姚垚为该赌博茶楼的拉手,介绍参赌人员吴某乙、谢某某等人进入该茶楼赌博。至2020年6月29日止,被告人张某某至少抽取头薪18930元;被告人姚垚参与期间,该赌场抽取头薪款至少9960元。被告人张某某已退赃18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现金缴款单、手机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及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吴某甲、谢某某、吴某乙的证言及抓获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姚垚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照片。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姚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姚垚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姚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姚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姚垚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财生

   检察官助理:郑 蝉

2020年102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姚垚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现金缴款单壹张(18930元),涉案手机肆部(存于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工作记录表》各贰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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