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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姚某某盗窃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鞍山市铁西区**。2012年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在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156栋楼下,盗窃被害人董某某雅迪牌红黑色电动车一辆,经估价,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00元。

2、2019年2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中心医院门前西侧,盗窃被害人胡某某E路通牌电动车一辆,经估价,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

3、2019年2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胜利路大商新玛特B座楼口附近,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红色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估价,电动车价值人民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螺丝刀、钥匙;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记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

3.被害人董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箫

2019年5月8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姚某某现羁押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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