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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姜某某等故意毁坏财物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505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1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257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住柳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4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0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2019年4月22日17时许指使张某某高某某,将位于桓仁满族自治县古城镇业主沟村的水利防汛工程护河堤坝用挖沟机挖开,造成水利防汛工程护河堤坝严重损坏,经桓仁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护河堤价格为人民币20.894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2019年7月2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6月4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被告人高某某于2019年7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高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桓价认字【2019】393号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共同实施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民泰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桓仁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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