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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孙某某开设赌场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17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街**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2019年4月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丽区**街**村**街**号**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园**号楼**门**号;2019年4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天津市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初至4月21日,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烧烤店二楼内,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24台供他人赌博,共同经营赌场并对赌场营利进行分成。2019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烧烤店二楼内查获赌博机24台、现金人民币36000元、账本等物品。经天津市北辰区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认定办公室认定,上述24台电子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

2019年4月21日、4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博机、账本等物;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聊天记录、转账截图、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二十六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4.账本壹册。

5. 被告人孙某某辩护人,侯婷,天津行通(河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电话138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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