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031993********,汉族,群众,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11199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二连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下载万利平台星际扑克游戏APP,并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在星际扑克游戏APP中赌博,并将星际扑克游戏APP推广二维码分享给朋友,从中赚取赌博平台的佣金20万元人民币。
2019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某通过下载万利平台星际扑克游戏APP,并绑定银行卡充值进行赌博,并推广给其朋友,从中赚取赌博平台的佣金30749.8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苹果5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扣押、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为赌博平台投放广告和发展会员并赚取佣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拘役五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疆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区**号楼**单元**号,电话1590521****。
2.被告人孙某某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电话1515000****。
3. 案卷二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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