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为黑龙江省集贤县集贤镇**村**组**号,无固定住所。200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集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集贤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9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住吉林省榆树市**乡。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3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9日、2020年1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伙同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集贤县**小区**号楼,将多套未进户商服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将16套地热分水器(因无品牌型号标识无法作价)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其雇用出租车运至黑龙江省集贤县**村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2、2019年2月某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伙同被告人孙某某来到黑龙江省集贤县**小区**号楼,将未进户的9号商服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将2套地热分水器(因无品牌型号标识无法作价)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其雇用出租车运至黑龙江省集贤县**村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3、2019年3月初某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伙同被告人孙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黑龙江省宝清县**小区**号楼,将多套未进户商服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将30套地热分水器(价值人民币10,800元)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其雇用出租车运至黑龙江省集贤县**村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
4、2019年4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孙某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黑龙江省集贤县**寺,将寺内两个功德箱撬开后盗走现金人民币600余元。作案后,所得赃款被二人挥霍。
5、2019年4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经预谋通过吕某某(在逃)纠集被告人孙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小区**栋,将多套未进户商服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室内将18套地热分水器(价值人民币8,100元)及部分工具(因无品牌型号标识无法作价)盗走。作案后,赃物被其雇用出租车运至黑龙江省集贤县**村刘某某(另案处理)的废品收购站销赃,所得赃款被三人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4起,被告人孙某某伙同他人实施盗窃犯罪5起。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4月29日在佳木斯市前进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作案工具、赃物(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刘某某证言;
4.被害人袁某某、关某某、蔡某某等人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8.指认赃物照片、作案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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