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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孙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身份证号码320811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南京市**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曾因赌博,于2019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身份证号码3212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家**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小区**幢**室)。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系南京市“**”婚庆店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花园**期**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埠**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共谋为赌客以1:1的比例提供筹码,组织赌客以打“小盲10元、大盲20元”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在每场结束时以手机转账的方式与赌客兑换筹码、结算赌资,同时在每轮赌客获胜的筹码底池中抽取百分之五作为“ 水钱”获利。被告人张某某租借下被告人吴某某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市**号**园**栋“**”婚庆店的场地及德州扑克赌具、筹码等。被告人吴某某在明知张某某等人用以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以每10小时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某提供场地、德州扑克赌具、筹码等。

一.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至次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组织参赌人员钱某某、沈某甲、王某某、夏某某、蒋某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市**号**园**栋“**”婚庆店内以“小盲10 元、大盲20元”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其中,钱某某赢人民币25240元, 沈某甲赢人民币10000 元, 王某某输人民币22000元、蒋某某输人民币25000元。

二.2020年3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孙某某组织参赌人员赵某某、王某某、秦某某、夏某某、沈某甲、陈某某、胡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南京市秦淮区**市**号**园**栋“**”婚庆店内以“小盲10元、大盲20元”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后被民警查获。

2020年3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20年3月24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到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投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退还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和身份信息、抓获和归案经过、物证照片,扣押和发还清单、检查笔录、情况说明等;

2.微信聊天记录及账单、支付宝账单等;

3证人罗某某、博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钱某某、秦某某、夏某某、沈某甲、沈某乙、陈某某、胡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敏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现羁押在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65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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