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文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21972********,汉族,文盲,无职业,现住辽宁省灯塔市**镇**村**号**,犯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于1999年5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25日被太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7年7月5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监视居住,次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5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辽宁省辽阳市辽阳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5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四百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2月2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21967********,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街**号**,现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院**,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2019年4月18日被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向孙某某、李某某提出要到文圣区蒋家湾村的顺兴采砂有限公司盗取废铁,孙某某、李某某表示同意。当晚23时许,三人驾驶辽K****7号微型面包车来到顺兴采砂有限公司,将砂场内堆放的生产设备废铁搬上面包车拉到灯塔市铧子镇金海废品收购站卖掉,之后张某某等人又两次回到顺兴采砂有限公司盗取废铁,当晚共盗窃三车废铁,总计1500公斤,盗窃时张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前保险杠撞掉一块,遗落在现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将所盗窃废铁卖给金海废品收购站,获利3000元,张某某分得1400元,孙某某、李某某各分得800元。
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 1500公斤废铁价值人民币30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2020年3月21日,被告人孙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辽阳市公安局文圣公安分局扣押张某某人民币634元、扣押孙某某人民币589元、扣押李某某人民币38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 证人王某甲、刘某某、齐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
6. 搜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建议判处孙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赢男
检察官助理:邢诗文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县看守所,李某某现羁押于灯塔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款5068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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