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薛检二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道**号**花园**期**栋**层**号房,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6011987********,汉族,硕士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号**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期**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号楼**号,现住北京海淀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街道**街**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2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镇**村**座**巷**号,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日被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0日、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等人,通过互联网搭建并运营“**智能钱包”平台,创建自己的虚拟数字货币EOC石油宝,利用网络平台、微信、现场发布会等形式宣传、推广EOC进行非法传销活动。
该平台以发布新型高回报的数字货币EOC石油宝为诱饵,设置300美金至30000美金不同级别入门费门槛,会员开启石油宝后,即可产生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以固定利息加“石油宝”的涨幅结算,而该涨幅是张某某和孙某某、万某某等人人为控制的,运营期间控制石油宝所谓的市值不下跌,以吸引更多会员加入。动态收益则按星级结算,会员总共分为一星到五星五个级别,每个星级都是分销模式(即“1代、2代、3代等”),一星会员享受1-3代层级奖励,二星到五星会员分别享受4代以上直至20代不等的层级奖励,会员根据下线的会员数量和团队业绩晋升星级,星级越高奖励越多,以吸引会员积极发展下线。
该平台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获得加入资格并不断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共计发展传销会员108808人次,会员层级达65层,共吸收数字货币ETH(以太坊)365007.13353172个、BTC(比特币)593.68406905个、XRP(瑞波币)42915065.063798个。按平台运营期间,各数字货币行情最低值计算,累计金额为302547984.64285元。
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宋某某四人组建微信工作群,在群内共同交流、商议平台日常管理、运营等问题,保证整个平台顺畅运转。其中,被告人张某某系平台的出资、发起人,负责整个项目营销策划、组织管理、市场推广;被告人孙某某系平台的出资、发起人,负责提现及客服工作;被告人万某某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负责平台内虚拟数字货币的归集和管理、海外推广;被告人宋某某系平台的参与项目的经营管理,负责平台的技术对接、后勤工作等。被告人钱某某系专门聘请的技术人员,提供平台日常维护和Bug修复等。被告人陈某某系财务人员,负责平台财务报表和提现审查等。
案发后,追缴部分涉案数字货币并变现金额共计325073270.5元,追缴电脑、手机等赃物一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慧娟等人证言,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微信交流记录、手机等电子数据,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五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勇
蒋振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某、万某某、宋某某、钱某某现羁押于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1868152****)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诉讼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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