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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孙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山东省宁阳县人,住宁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宁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8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妻子与被害人齐某甲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欲找齐某甲讨要说法,遂伙同被告人陈某某、王某某三人一同来到齐某甲经营的位于宁阳县**镇**街**路北的***店内,张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齐某甲进行殴打,并逼迫齐某甲写下20万元的欠条。次日,齐某甲到宁阳县公安局磁窑派出所报案,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马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纸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齐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电子证据:手机短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威胁等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具有未遂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陈某某、王某某具有未遂、从犯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召岭

万欣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家中。

2.案卷二册。

3.证人名单、具结书。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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