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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孙某甲寻衅滋事案)_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3********,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住通化市东昌区**号楼**单元,于2019年9月5日因到**总公司、**集团上访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柳河县**镇**委**组,于2019年9月6日因其到**总公司、**集团上访被柳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伙同孙某甲于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因其丈夫孙某乙被**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开除及和公司之间经济纠纷之事,先后多次到到**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公司、北京**有限公司、北京**集团等处上访,并在上访期间实施扬言跳楼、身着“冤”字状衣、叫嚷哭闹、在办公楼转门旁静坐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牛某某和廖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的供述;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瑞军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79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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