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孙某甲非法侵入住宅案)_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19〕23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55********,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镇**村**组,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3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逮捕;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7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甲,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侵入住宅罪,经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翁牛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2019年8月1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翁牛特旗公安局关补充侦查,翁牛特旗公安局于2019年8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怀疑其丈夫孙某甲有外遇跟踪孙某甲到翁牛特旗**镇**小区**单元,被告人张某某就从一楼敲门找孙某甲。当找到4楼东户时,居住在此的于某某开了门,被告人张某某就认定孙某甲在于某某家,由于于某某没有让被告人张某某进屋,被告人张某某在于某某家门口骂了好长时间后强行闯入于某某家里,将室内各个屋子都看了也没有找到孙某甲。

2019年4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尾随孙某甲到了**小区于某某家门外,于某某外甥女李某某开门一看不认识,就没有让张某某进屋,被告人张某某就在于某某家门口辱骂,后被告人张某某被人劝走。

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和其女儿孙某甲来到**小区于某某家,强行进入到于某某家屋内,与于某某、李某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对于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于某某、李某某二人损伤未达轻微伤;损坏的近视镜价值14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赔偿了于某某人民币40000元并取得于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组;2证人孙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于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价格鉴定;6.辨认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7.光盘6张。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共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孙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志 强

助理检察员:那存白音

2019年8月3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翁牛特旗**镇。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六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