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16〕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组,身份证号码为3623291969********。2015年5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2000年因诈骗被鹰潭贵溪市公安局查处,后免予起诉。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现住址为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为3203221967********,2015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无前科。
本案由镇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2015年初,马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用POS机盗刷他人银行卡,马某某让王某某联系有POS机的人,王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联系到段某某(另案处理),段某某在网上发布需要POS机刷卡的消息,孟某某看到该消息后与段某某取得联系,经商议,孟某某同意提供POS机。2015年春节前,张某某将需要POS机盗刷银行卡的事告诉一名网友,通过这名网友的介绍,张某某与一盗刷银行卡的中介(团伙之间称“料主中介”)取得联系。
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马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等人通过“料主中介”取得联系后,2015年2月8日孟某某携带转账电话和已开通网银的银行卡与王某某、马某某、段某某四人在上海汇合后一同前往江西省南昌市余干县,与张某某和“料主中介”(浙江人)见面,2月9日中午,张某某、孟某某等人聚集在**宾馆准备盗刷银行卡,由于宾馆的电话线路出现问题,转账电话不能正常操作,于是张某某、孟某某等人又到**宾馆实施盗刷银行卡,在**宾馆的房间内,连接好转账电话后,张某某提供银行卡和每张银行卡的密码,孟某某实施刷卡操作,马某某将盗刷的资金通过网银转入王某某提供的洗钱帐户和张某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2015年2月9日下午14时许和2月10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孟某某等人分两批转走袁某某、赵某甲、玉某某、黄某甲、谷某某、李某某、赵某乙、刘某某、黄某乙等人银行卡内资金共计909100元。按事先约定张某某分得盗刷金额的60%,其中现金10余万元,转入其提供的银行卡413765元,共计50余万元,孟某某分得盗4万元,段某某分得3000元,剩下的由马某某、王某某、料主中介分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伙同他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转账电话将袁某某、赵某甲等9人银行卡资金转移并占有,共计金额909100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娟
2016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羁押于平利县看守所;
2、案卷11册;
3、光碟2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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