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8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住新疆阿克苏市**二期**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孟某某,提出共同组织卖淫非法获利的想法,二人一拍即合。2019年5月1日,张某某和孟某某租赁阿克苏市建设路**小区高层**单元** 室作为卖淫场所,之后孟某某通过手机微信群先后招募了五名卖淫女在该房屋从事卖淫活动,并通过微信群发布招嫖信息以运输嫖客并提成吸引出租车司机为其介绍嫖客,张某某负责确定卖淫项目并接送嫖客,孟某某负责安排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和分配嫖资,张某某、孟某某在该场所组织卖淫至2019年5月中旬。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通过58 同城租赁了阿克苏市**路**城**号楼**单元**室作为卖淫场所,按照同样的手段招募了五名卖淫女,并通过出租车司机招揽嫖客,被告人张某某和孟某某在该房屋组织卖淫活动直至2019年06月2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派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二人先后在上述两处地点组织卖淫多达300 余次,非法获利105000 余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视听资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组织招募多名卖淫女,多次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 伟
检察员:王晓燕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阿克苏市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4090****。
2.案卷材料3册,物证如移送清单所列。
3.起诉书15份,量刑建议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换押证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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