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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季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公刑诉〔2019〕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98********,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庄**村**号。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8********,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17年1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季某某(绰号江**),男,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99********,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18年4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季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2月19日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22时许,在诸城市**街鑫城购物广场“全城热恋KTV”处,因被告人季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在“全城热恋KTV”二楼走廊处,与马某某、徐某某发生身体碰撞,双方发生争执,言语相激到了“全城热恋KTV”门口处,此时与被告人季某某等人相约来唱歌的被告人薛某某及窦某某、杜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也到了门口处,见季某某等人与马某某、徐某某言语争执,遂上前一起殴打马某某、徐某某;停止打斗后,双方仍言语争执,被告人王某某找来一把铁锨拍打了马某某背部,被害人马某某从轿车内拿出一根棒球棍,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进行对打,后被王某某、窦某某持路边烧烤摊的马扎子将马某某打伤,致其头顶部创伤。经鉴定,马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民医院病历等;2.证人徐某某、季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季某某及同案犯王某某、杜某某、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季某某赛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季某某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爱华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薛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处;被告人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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