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二刑诉〔2020〕60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4241965********,汉族,小学文化,厦门市**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504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化县**镇**村**号,暂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间至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在厦门市思明区**厝**号经营**杂货店期间,通过微信、现金方式接受何某甲、陈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等赌客的“六合彩”投注。其中,2019年8月15日第93期“六合彩”,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共接受18名赌客投注,另查明有三名赌客曾向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投注。
2019年8月1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在前述厦门市思明区**厝**号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并被缴获作案工具“OPPO”、“vivo”手机各一部,投注单17张和账本一册。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投注单、账本等书证;
2.“OPPO”、“vivo”手机之物证;
3.证人何某甲,陈某某、谢某某、李某某、何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之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手机微信聊天截图之电子数据;
8.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行政处罚材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均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宁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宣告适用缓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检 察 官:付明明
检察官助理:蔡力为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600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5920****;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