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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安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二部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6********,回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住民权县**小区**号楼**西户,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7月至1990年12月在民权县胡集乡政府工作,1990年12月至2001年3月在民权县委统战部工作,2001年3月至2009年11月任民权县伯党回族乡党委副书记、乡长,2009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民权县委政研室主任,2011年3月至2017年12月任民权县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2017年12月至今任民权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经柘城县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于商丘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中心,次日,被解除留置措施。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安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7********,汉族,专科文化,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权县人防办副主任科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住民权县**小区**号楼,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89年9月至2004年11月在河南省冰柜厂工作,2004年11月至2005年7月在民权县水利局工作,2005年7月至2013年10月任民权县人防办财务股股长,2013年10月至2016年10月任民权县人防办副主任,2016年10月至今任民权县人防办副主任科员。2019年5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经柘城县监察委员会决定,被留置于商丘市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中心,2019年7月26日,被解除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经柘城县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7日被柘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城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分别于2019年7月11日、2019年7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19年8月7日将两案并案审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安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7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26日一次退回补充调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及原民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刘某某装修其位于新安国际小区的房屋时,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安某某将自己的房屋装修款55000元及刘某某的房屋装修款28000元在单位财务账中报销。

2、2014年3月份至2016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利用民权县人防办印刷《人防证》、《防空防灾知识宣传手册》、《人民防空宣传读本》之机,三次联系项城市**工艺品厂负责人冯某某以虚报数量及价格、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144100元,二被告人将该款据为己有。

3、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民权县人防办制作人防宣传纸杯、印制《防控防灾知识宣传册》、《人防宣传笔记本》之机,三次联系郑州**有限公司业务员张某甲以虚报数量、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157000元,二被告人将该款据为己有。

4、2015年11月,被告人安某某利用其监督管理民权县人民防空办指挥中心绿化景观工程之机,在工程项目结束时,将该工程项目的质保金44550元据为己有。

5、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利用民权县人防办定制人防宣传抽纸、纸杯、湿巾、印制《防控知识宣传手册》之机,三次安排商水县**有限公司负责人韩某某以虚报数量、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172100元,二被告人将该款据为己有。

6、2016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会计任某某在维修单位电梯时以虚报维修项目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65000元用于冲销自己借支单位的公款。

7、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民权县政府要求人防办将新安国际小区门前两侧空地进行绿化之机,张某某安排安某某找施工队承接该工程,以虚增工程量的方式套取公款156760元。

8、2017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民权县人防办对门前透水彩砖进行翻修之机,联系孙某某以多报翻修面积、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公款49553元,二被告人将该款据为己有。

9、2017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即将离任不再担任人防办主任,其许诺为被告人安某某解决费用,被告人安某某安排李某某在报销修车费用时虚开发票12558.55元、安排崔某某在报销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时虚开发票10000元、安排任某甲在报销电脑维修及耗材费用时虚开发票9500元,安某某共虚报费用32058.55元,该款经张某某签字报销后被安某某据为己有。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利用分别担任民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共同骗取单位公款794571.55元人民币,另张某某单独贪污公款65000元人民币,安某某单独贪污公款44550人民币。

二、滥用职权罪

2013年6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民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张某某违反法律和民权县政府会议纪要的规定,对**湾、民权县**国际花园等30个工程建设项目减免、少收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5831.099944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安某某作为分管民权县人防办公室工程股的副主任,在张某某违规违反法律和民权县政府会议纪要的规定,减免、少收东郡国际广场等24个工程项目的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3964.519159万元过程中,消极履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

综上所述,张某某、安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张某某作为时任民权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应负主要责任,安某某作为分管人防异地建设费征收工作的副主任,应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李某甲、秦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安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的方式骗取国有财物,数额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安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常伟

2019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被告人安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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