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3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被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7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在昌黎县吉祥尚府9度酒吧门口处酒后滋事,无故对李某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某双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经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光盘一张;昌黎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学检验鉴定书;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苏某某、吴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户籍信息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抓获经过,赔偿协议、谅解书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共同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敏
(院印)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陆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二册和证据材料;
3.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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