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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宋某某等合同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二部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张明,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2019年5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军,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合同诈骗,2019年6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元文,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6月2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明、宋军、朱元文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9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张明伙同朱元文、宋军等人谎称其承接了“军运会”工程,诱使他人投资合作,在租用的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军运会”改造工程部等场所,与被害人签订虚假劳务分包协议,以工程保证金为由骗取钱财。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张明伙同宋军、朱元文分先后多次,骗取厚某某、王某某、陈某甲等二十余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83.5万元,其中被告人宋军参与骗取金额67.5万元,被告人朱元文参与骗取金额26万元。

接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6月先后抓获被告人张明、宋军、朱元文。上述赃款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害人报案材料,公安机关抓获经过,武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劳务分包协议、联营合作协议,微信、支付转账记录,口区军运会保障工作指挥部证明,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2.证人邹某某、肖某甲、贾某某、李某甲、陶某某等的证言;3. 被害人王某某、黄某甲、厚某某、杨某甲、程某某、胡某某、肖某乙、杨某乙、陈某乙、周某某、黄某乙、李某乙、顾某某、吴某某、陈某甲等的陈述;4.被告人张明、宋军、朱元文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伙同宋军、朱元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后,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担保财产后逃匿,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明、宋军、朱元文系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且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仕武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明、宋军、朱元文现被羁押于武汉市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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