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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宋某某等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谌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大学文化,销售员,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大学文化,销售员,出生地江西省宜春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乡**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谌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41994********,汉族,高中文化,销售员,出生地江西省高安市,现住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沅江市,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栋**号,现住湖南省沅江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益阳市,现住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路**巷**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61998********,汉族,大学文化,上海**大学学生,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县**路**号,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号**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31271996********,土家族,大学文化,武汉**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县**镇**村**组**号,现住武汉市江夏区**小区**栋。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谌某甲、谌某乙、蔡某某涉嫌欺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受理次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9月30日至10月30日、自2019年11月25日至12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告人谌某乙、谌某甲、徐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宋某某、彭某某与被告人游某某、雷某某、张某乙、何某某、况某某(均已起诉)通过网络平台勾结在一起,针对在校大学生组成由不同被告人参与的团伙,进行网络放贷,以借贷审核简单只需提供客户身份证,紧急联系人姓名,手机号码,老师同学电话号码,班级qq群截图,客户手机通讯录,手机运营商服务密码为诱饵吸引在校大学生借款,以“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肆意设置高额的逾期费和续期费,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被告人安排其他被告人或者网络平台推荐其他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使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合同,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在被害人无力偿还后,利用在校大学生惧怕借款情况被公开等心理,采取电话、短信滋扰被害人手机通讯录上的亲朋好友、语音恐吓等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强行催收。被告人谌某乙、谌某甲、徐某某、张某甲、蔡某某、宋某某、彭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对湖北、江苏、山东、安徽、湖南等地在校大学生张某丙、顾某某、罗某甲、蒋某某、赵某某、孔某甲进行勒索,具体如下:

2017年8月,被告人谌某甲与游某某、张某乙等人相互推荐,诱使被害人武汉市**学院学生罗某甲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得到罗父母、同学、老师等人信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垒高借款,罗某甲没钱续期后,采取在微信上言语恐吓,对罗某甲通讯录中相关人电话、短信轰炸,逼迫其家人帮其清偿债务。

2017年9、10月份,被告人谌某甲、徐某某、谌某乙接受游某某的推荐,诱使被害人苏州市**学校学生顾某某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得到顾父母、同学、老师等人信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垒高借款,顾没钱续期后,采取在微信上言语恐吓,对顾通讯录中相关人电话、短信轰炸,逼迫其家人帮其清偿债务,顾也被迫退学。

2017年9、10月份,被告人谌某甲、徐某某、谌某乙、蔡某某与游某某、况某某、张某乙、雷某某之间相互推荐,诱使被害人南通**学生蒋某某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得到蒋父母、同学、老师等人信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垒高借款,蒋没钱续期后,采取在微信上言语恐吓,对蒋通讯录中相关人电话、短信轰炸,逼迫其家人帮其清偿债务。

2017年9月份,被告人谌某甲、徐某某、蔡某某与游某某、况某某、张某乙、雷某某、何某某之间相互推荐,诱使被害人山东**学院学生赵某某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得到赵父母、同学、老师等人信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垒高借款,赵没钱续期后,采取在微信上言语恐吓,对赵通讯录中相关人电话、短信轰炸,逼迫其家人帮其清偿债务。

2017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也通过网络中介诱使被害人长沙**学院学生张某丙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得到张父母、同学、老师等人信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垒高借款,张没钱续期后,蔡某某将张推荐给被告人宋某某等人不断垒高借款,再由游某某将被告人张某甲介绍给张放贷,继续垒高借款,随后采取在微信上言语恐吓,对张通讯录中相关人电话、短信轰炸,逼迫其家人帮其清偿债务。与此同时,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网络中介诱使被害人张某丙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得到张父母、同学、老师等人信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借款,勒索张某丙人民币1700元。张因网络贷款的事情而被迫退学。

2018年3月18日,被告人彭某某诱使被害人安徽**学院学生孔某甲签订金额不实利率合法的电子个人借款合同,得到孔父母、同学、老师等人信息,通过“以贷还贷”的方式垒高借款,采取在微信上言语恐吓,给孔学校辅导员打电话,逼迫孔付出人民币8776元清偿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电子借款合同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蒋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顾某某、张某丙、赵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谌某甲、谌某乙、蔡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谌某甲、徐某某、谌某乙、蔡某某、张某甲、宋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谌某甲、徐某某、谌某乙、蔡某某等人相互纠集,假借民间借贷形式,以在校大学生群体为作案对象、使用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宋某某、谌某甲、谌某乙、蔡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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