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二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2199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连江县**镇**路**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乡**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园**号。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号**栋**单元**室。
上列三被告人均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9月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熊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熊某某、“老黎”(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共同出资,通过在加拿大留学的“阿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从境外邮购毒品大麻,后被告人张某某向“阿卓”支付人民币2.3万元定金订购了一磅毒品大麻。同年9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在本市洪山区**快递点收取毒品包裹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绿色泥状大麻叶两包。同日被告人熊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称量、鉴定,上述毒品含四氢大麻酚成分,共净重469.6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毒品(照片);2.破案、到案经过及办案说明;扣押清单;3.证人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6.提取、称量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熊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规,通过他人非法邮寄毒品入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余婧
2020年1月6日
附:
1.三被告人均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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