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住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村**街**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3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6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郑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上半年至今,被告人宋某某从其上线(待查)购买黄芙蓉王等假烟再销售给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176775元。被告人郑某某销售黄芙蓉王等假烟给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76553元。被告人张某某从每条香烟中赚取20元到50元钱的利润后,销售给谭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等人,销售金额253328元。
2、被告人宋某某自2017年7月23日至2018年1月14日销售黄芙蓉王等假烟给陈某乙,销售金额110470元。
3、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宋某某销售黄芙蓉王等假烟给谢某某、张某某夫妇,销售金额164454元。
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销售假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津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宋某某、郑某某、张某某现被羁押在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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