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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宋某某等4人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4********,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9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7********,汉族,大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路**号。因危险驾驶于2018年8月24日由本院决定不起诉;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柘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9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1********,汉族,高中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无逮捕必要,于2019年9月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41996********,汉族,初中毕业,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投案后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7日夜,在柘城县**乡维萨酒吧,被告人张某某无故殴打陈某某,随后又伙同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对王某甲、陈某某、董某某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王某甲鼻挫伤合并鼻骨左右支骨折、鼻中隔骨折,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构成轻伤二级,陈某某、董某某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伤情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3、证人任某某、袁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夏某某等人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陈某某、董某某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鉴定意见:损伤程度鉴定书;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路志强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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