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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宋某某组织淫秽表演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10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镇**街**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路**号**公寓**幢**单元**室。

被告人宋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05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街**花园**栋**单元**室,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街道**路**号**公寓**幢**单元**室。

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2020年4月3日因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1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宋某某经预谋,在“小姐姐186”APP网络平台注册账号(ID:4955642)成为主播,多次在该平台开设收费房间,二人自主进行淫秽表演并从中牟利。徐某某等多名观众观看了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的淫秽表演。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直播的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工作情况、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2019年12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在“小姐姐186”APP网络平台上进行淫秽表演,并有多名观众观看。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某某的3部手机以及被告人宋某某的1部手机。

3.接受证据清单、电子数据检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向证人徐某某调取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组织淫秽表演的视频。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送检的一共3段视频均属于淫秽表演。

5.账号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的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直播平台账号信息。

6.收益提现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在“小姐姐186”APP网络平台上的获利情况。

7.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8.户籍信息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邕

检察官助理:郑欣时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宋某某现羁押于本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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