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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寿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3196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寿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住**区**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寿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先后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16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6日、3月1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9年8月开始,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镇以手机为工具,通过微信多次介绍失足妇女周某某、长孙某某、汤某某卖淫并收取介绍费。2019年8月17日1时许,张某某分别介绍周某某、长孙某某到**镇**路**酒店**房、**镇**社区**酒店**房为违法人员黄某甲、黄某乙提供性服务。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7日在**镇**路**号**房将张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从2019年6月开始,被告寿某某在本市**镇以手机为工具,通过微信多次介绍汤某某等多名失足妇女向违法人员李某某、覃某某、刘某某提供性服务并收取介绍费。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17日在**镇**社区**市场**酒店将寿某某抓获并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汤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张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电子卷宗等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寿某某无视国法,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东隽

2020年42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寿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5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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