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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尚某某等人贷款诈骗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965号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5241974********,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栋**单元**号。2018年6月18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街道**道**小区**幢**单元**室。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7月24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尚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32501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昆明市呈贡区**街道**街**号**栋**单元**室。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尚某涉嫌贷款诈骗罪,移送西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6月20日本案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改变管辖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5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6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3年2月至今,被告人张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云南**贸易有限公司、云南****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伙同尚某、张某某,相互勾结,利用伪造定期存单、伪造质押合同、伪造交易合同、冒名代签质押合同等手段进行贷款,骗取原**商业银行(后更名为云南**银行)开具承兑汇票四张共计人民币9700万元,后造成银行逾期垫资共计损失人民币8730万元。贷款资金除去支付贴现费用及投资赌场外,剩余资金被张某用于还账等,挥霍一空。

二、2016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以类似手段,通过在网上购买大额电子存单作为质押担保,伪造公证书等骗取中信银行昆明分行开具承兑汇票一张共计人民币2000万元,后造成银行逾期垫资共计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伙同张某某、尚某,在向玉溪商业银行昆明分行及中信银行昆明分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及签订银行承兑协议时,明知没有归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资料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俊

代理检察员杨跃伶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尚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司法鉴定意见书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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