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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尚某某诈骗案)_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1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村,农民。

被告人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大城县**镇**村,农民。2009年6月4日因犯有贩卖毒品罪,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上述二人因涉嫌犯有赌博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文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预谋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在赌博过程中使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2018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某、郭某某等人在文安县左各庄**大酒店组织饭局,饭后诱骗解某某到该饭店棋牌室事先设置的赌局,王某某等人使用骗术致使解某某输掉所带现金3000元后,由被告人张某某向其提供借款,先后骗取解某某41.3万元。

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郭某某等人使用同样手段,诱骗丁某某到文安县左各庄镇**洗浴中心事先设置的赌局,使用骗术致使丁某某输现金14.58万元,由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提供借款,丁某某将所驾驶车辆抵押40万元,签订83万元欠条一张。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控制丁某某索要欠款,被文安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事实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单、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解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尚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学谦

2019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尚某某现押于文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及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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