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段**号**栋**单元**室,2015年2月3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5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03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镇**村**组,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0月25日被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蒋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乡**村**组**号,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尹某某自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自称在德阳市一名叫“某娃儿”的男子手中购买冰毒,后又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将购买来的冰毒运输至广元市利州区进行贩卖,先后将冰毒贩卖给被告人蒋某某、牟某某(另案处理)和吸毒人员肖某某。被告人蒋某某从被告人尹某某处购得毒品后,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又将部分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苗某某、陈某某。
1、2019年9月1日,被告人蒋某某经牟某某介绍,欲在尹某某处购买2000元的冰毒,三人碰面后,由被告人尹某某驾车来到081道口附近一小区内,后蒋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000元毒资交给牟某某,又由牟某某转交给尹某某,尹某某在收到毒资后,将2克多的冰毒交给牟某某,由牟某某转交给蒋某某,所获赃款被用于尹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生活开支。
2、2019年9月初,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尹某某欲购买200元的冰毒,后两人约至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号街坊见面,碰面后,牟某某用微信转账的形式向尹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50元,尹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约0.2克)卖给牟某某。所获赃款被用于尹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生活开支。
3、2019年9月17日晚,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欲在尹某某、张某某处购买10克冰毒,后牟某某在**广场尹某某、张某某租住房屋找到二人,经牟某某与尹某某多次协商,最后尹某某同意以每克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牟某某冰毒10克,所欠毒资,由张某某记账,以后结算。后牟某某将部分毒资1000元用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给张某某,所获赃款被用于尹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生活开支。
4、2019年9月初,吸毒人员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尹某某欲购买2克冰毒,尹某某事先将准备好的1克多冰毒放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一楼电梯口消防栓上,两人碰面后,经协商,尹某某将藏毒品的位置告诉肖某某,肖某某到指定地点拿到该冰毒,所欠毒资人民币1000元,于2019年9月15日左右付清。所获赃款被用于尹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生活开支。
5、2019年9月15日晚,吸毒人员肖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尹某某欲购买5克冰毒,尹某某事先安排被告人张某某将放在**广场租住房屋内的分装好的3克多的冰毒放在13楼外消防栓内,被告人张某某放好冰毒后,便将藏冰毒的位置告知尹某某,在肖某某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尹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600元后, 肖某某按照尹某某提示在该消防栓上拿到该冰毒。所获赃款被用于尹某某、张某某二人共同生活开支。
2019年9月20日,公安机关在德阳市旌阳区将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分别抓获,通过对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在德阳市旌阳区**郡**栋**楼**号租住房屋的卧室内进行搜查,当场从卧室床头柜上搜出毒品可疑物148.74克。
6、被告人蒋某某在被告人尹某某处购买冰毒后,除部分自己吸食以外,还将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苗某某、陈某某:
2019年9月19日,吸毒人员苗某某联系被告人蒋某某欲购买人民币300元冰毒,在蒋某某同意后,苗某某用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毒资人民币300元,后两人约定在蒋某某家楼下碰面,碰面之后,蒋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0.3克冰毒交给苗某某,苗某某拿到冰毒后离开。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2019年9月17日,吸毒人员陈某某联系上蒋某某欲购买300元冰毒,并用微信转账的形式支付300元毒资,蒋某某在收到毒资后,将约0.2克的冰毒放在其家楼下加油站旁边的花台内,并将藏冰毒的位置拍照发给陈某某,陈某某按照提示拿到该冰毒,后因分量不够,蒋某某又退还陈某某40元毒资。所获赃款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银行明细、承办说明等书证;2.物证:手机、电子秤、毒品等物证;3.证人证言:肖某某、苗某某、陈某某等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称量报告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指认、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扣押、称量视频等视听资料,微信聊天内容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可伟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八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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