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041995********,汉族,初中毕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区**路**院**,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被告人尹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198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经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7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尹某某、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河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张某某为购车人贷款61000元分期购买了一辆价值87600元的捷达汽车。后被告人未按购车借款合同规定给债权人恒鹏公司办理车辆抵押,亦未按期偿还分期贷款,2017年5月31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补办了车辆登记证书,意图将该车转卖谋利。2017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隐瞒该车系分期贷款车的事实,将该车以70000元的价格转卖给被害人王某甲,同时王某甲向被告人尹某某支付介绍好处费9000元。后该车在王某甲在郑州市北车管所办理手续期间,被债权人**公司在向张某某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将该车开回留置,致使被害人王某甲蒙受经济损失。
案发后,该车于2019年3月20日已发还被害人王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供述;2、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乙、刘某某、魏某某、师某某、谢某某证言;4、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调取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银行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车辆收购手续、贷款购车手续、声明、照片、营业执照、工作笔录、情况说明、110处警现场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机动车鉴定评估作业表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路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尹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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