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152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道**村**组**号,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房。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8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经宁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次日被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及被告人崔某某、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24日移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9年7月26日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2019年11月7日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受理该案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事实
1、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共同容留吸毒人员肖某甲(另案处理)在位于长沙市雨花区**城**栋**房的家中,利用自制吸毒工具,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下同)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下同);
2、2019年2月20日,在肖某甲吸食毒品离开后,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共同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和麻古;
3、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共同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肖某甲、蒋某某及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相继吸食冰毒和麻古;
4、2019年4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共同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肖某甲在其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相继吸食冰毒和麻古;
5、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共同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李某某及被告人罗某某在其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相继吸食冰毒和麻古;
6、2019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共同容留吸毒人员肖某甲在其家中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
7、2019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的朋友余某某(另案处理)来看张某某时,因家中人多,被告人张某某便带余某某及其男朋友姚某某(另案处理)到被告人罗某某租住的长沙市雨花区**栋**号,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与余某某、姚某某、蒋某某在该房屋中共同吸食了冰毒和麻古。
二、贩卖毒品事实
1、2019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收到吸毒人员肖某甲支付的1000元购毒款后找到自己的贩毒上线购入1000元的冰毒和麻古,然后直接交给肖某甲;
2、2019年4月14日20时许,黄某某发微信红包2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后来到其家中,被告人张某某将1粒麻古和1小袋冰毒交给黄某某;
3、2019年4月27日23时至次日午时,黄某某为吸食冰毒和麻古先后3次共支付了25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
4、2019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为吸食冰毒和麻古微信转账5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后到张某某的家中吸食了张某某提供的冰毒和麻古;
5、2019年4月28日下午,肖某甲为购买冰毒和麻古用于吸食,到张某某的家中支付200元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收钱后将少许毒品交给肖某甲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微信红包及转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蒋某某、李某某、余某某、姚某某、黄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二年内共同多次容留多人在自己住所吸食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罗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在其租住处吸食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的相应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崔某某、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11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四看守所,被告人崔某某、罗某某现被羁押在宁乡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崔某某、罗某某);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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