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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崔某某重婚案)_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村**社**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公司院内。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镇**村**社**号,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室。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月2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已婚、被告人崔某某在明知被告人张某某已婚的情况下,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6年3月6日在东胜区鄂尔多斯妇产医院诞下一男婴。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主动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配偶而与被告人崔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崔某某明知张某某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燕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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