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岐检刑诉字(2014)第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7406******,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周至县终南镇马蓬村*路*号,农民。2004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1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2013年6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巨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6710******,汉族,小学文化,家住陕西省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路东段*号,农民。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4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某,男,生于19**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6304******,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岐山县蔡家坡镇水寨村*组* 号,农民。200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岐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4000元,2012年7月13日刑满释放。2014年4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岐山县看守所。
本案由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巨某某、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三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踩点预谋后,驾驶租赁的小轿车窜至岐山县蔡家坡镇永乐村一组坡口,明确分工后将张某某羊圈南面围墙利用撬杠挖开,进入羊圈将奶羊赶出后,将9只羊用绳子拴住后赶往公路边准备装车,期间一头母羊在被赶过程中逃跑第二日返回羊圈,其余8只羊被装上小轿车后,被张某某、巨某某、王某某三人驾车拉至户县,后被盗的8只羊以8700元的价格销赃至户县牲口市场,所得赃款平分挥霍。经鉴定,被盗8只羊价值20000元。
2、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驾驶巨某某租来的黑色小轿车,窜至岐山县五丈原镇红星村庞某某家门前,盗窃庞某某家门道里的母羊1只。经鉴定,该羊价值2300元。
3、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巨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租车的黑色小轿车,窜至岐山县五丈原镇五丈原村七组赵某某家门前,盗窃赵某某家门前树上拴的母羊2只。经鉴定,被盗2只羊价值3100元。后三人将被盗的庞某某、赵某某家的三只奶羊共同销赃,赃款三人共同挥霍。
4、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巨某某经事先预谋后,驾驶租来的黑色小轿车,窜至岐山县五丈原镇五丈原村十三组白某某家门前,盗窃白某某拴在停车场附近树上的母羊2只。经鉴定,被盗2只羊价值3000元。
5、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巨丰收驾驶租车的黑色小轿车,窜至岐山县曹家镇原星村二组任某某家门口,盗窃任某某拴在家门口树上的奶羊1只。经鉴定,该羊价值1800元。后二人将被盗的白某某、任某某家的三只奶头共同销赃,赃款二人挥霍。
6、2013年4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韦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窜至岐山县五丈原镇西星街道,盗窃刘某某停放在四季沐歌太阳能专卖店门口的红色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一辆,后将该摩托车藏于五丈原镇五丈原村十二组郑某某家中,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失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462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巨某某、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张某某、巨某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以盗窃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吴某某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岐山县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黄丽萍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