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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巩某某等5人滥伐林木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19〕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确山县***街道办事处*庄村*庄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巩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现住确山县***街道办事处*楼村*庄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街道办事处*庄村*庄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牛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街道办事处*楼村***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路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河南省确山县***街道办事处*庄村**庄组,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8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经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确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牛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0日8时许,确山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报警称:在确山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山上有人砍伐树木。经查: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等人,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1360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树木后,明知砍伐树木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将***组西山上的树木砍伐。经鉴定:被砍伐树木全部为杨树,共计117棵,合计林木立木积蓄37.739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实、政治面貌证明、确山县自然资源局查询意见、归案情况说明等;(2)现场勘查;(3)鉴定意见;(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牛某某、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路某某、张某某、牛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志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耕

2019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张某某、牛某某羁押于确山县看守所,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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