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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巩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蒙古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04041987********,高中毕业,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镇**村一组,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宝某某公安局通知到案,于2019年7月4日至7月19日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于2019年7月2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逮捕;因被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20年1月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巩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指定宝某某人民检察院管辖;2020年5月31日,宝某某公安局再次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次日送至鲁山县看守所,2020年6月3日以结伙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经本院批准,宝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7月9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其逮捕。

被告人巩某某,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04021982********,大学毕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家园*区*号楼*室,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路**药业家属楼*号楼*单元*东*户,职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网主编。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通知到案,于2019年7月6日至7月19日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看守所,于2019年7月20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逮捕;因被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于2019年10月25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20年1月2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将张某某、巩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指定宝某某人民检察院管辖;2020年5月31日,宝某某公安局再次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通知被告人巩某某到案,并于当日将其刑事拘留,次日送至鲁山县看守所,2020年6月3日以结伙作案为由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经本院批准,宝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7月8日以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将其逮捕。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其妻子李某某手机淘宝账号以200元价格从网上购买一支改装过的射钉枪,后陆续从网上购买瞄准器、钢球等配件,组装成枪支一把。2019年7月4日,宝某某公安局侦查员根据线索在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张某某的家中,搜出改装的射钉枪,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2)2016年9月30日,被告人巩某某通过淘宝网在淘宝店铺“**五金工具商行”以610元人民币购买一支改装过的射钉枪,后在淘宝店铺又购买无缝钢管和瞄准镜等配件,组装枪支一把。2019年7月6日,宝某某公安局侦查员根据线索在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巩某某的家中,搜出改装的射钉枪,经鉴定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政治面貌证明、物品扣押清单及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涉案枪支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网络上购买枪支后藏在家中自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书记员:李洋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巩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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