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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师某某玩忽职守案)_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二部刑诉〔2019〕2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3********,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局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312日被白银市白银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41日解除留置。2019年5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421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甘肃省**县**办公室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靖远县,住甘肃省靖远县**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白银市白银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日解除留置。2019年5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甘肃省靖远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银市白银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师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6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张某某、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师某某作为甘肃省**县**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违反《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等工作规定,在对平川**医院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报销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网上监管、电话核查、入户回访和现场检查等工作职责,致使平川**医院院长尧某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伪造虚假的门诊慢性病例和住院报销资料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共计312.8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文件、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师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朝华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师某某现取保候审;

2.卷宗十五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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