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房。
被告人庞某某,男, 198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4406021989********,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佛山市禅城区**村**村**号。
被告人谭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巷**号。
上述三被告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某租赁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号铺,并与被告人庞某某共同出资购置“德州扑克”专用赌桌、筹码、扑克牌等赌具。自6月10日起,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在上址商铺内以玩“德州扑克”的形式开设赌场,每局抽取下注额的5%作为抽水水钱,并雇佣被告人谭某某负责派牌及抽水,每次支付被告人谭某某报酬200元。至被抓获时,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共抽水渔利15000余元,二人平分;被告人谭某某共获利约2000元。
2020年6月27日0时许,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及部分参与赌博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的供述;4.证人杨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屈某某、吴某某、潘某某、严家劲、何某某、苏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被告人谭某某在赌场中负责派牌、抽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丽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庞某某、谭某某被羁押在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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