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张婷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锦检二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组**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婷,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0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号**栋**单元**楼**号,现住成都市成华区**乡**村**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张婷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本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我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婷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23时许,刘某某微信联系雷某某(在逃)购买300元冰毒,之后被告人张婷及雷某某微信联系被告人张某某到其家中拿冰毒送至本市锦江区****号门口与刘某某交易。次日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锦江区****号门口将一袋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交给刘某某,刘某某支付现金300元。交易完成后,民警将被告人张某某和刘某某及在旁的被告人张婷挡获,民警从刘某某处查获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一袋,从被告人张某某处查获毒资300元及手机一部,从被告人张婷处查获手机一部。经称量,上述白色晶体净重0.39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不含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海洛因成分。上述白色晶体、毒资已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称量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婷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婷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因故意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嫌疑人张婷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婷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婷犯贩卖毒品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张婷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婷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此致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强

检察官助理:江恺

2020年10月29

                                      (院印)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婷现取保候审于成都市成华区**乡**村**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