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二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镇**村**号**组。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被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旭,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路**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被告人张旭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0月23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抢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被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9年4月刑满释放。被告人张旭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溧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旭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与谷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在明知他人购买四件套(即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证复印件)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决定在网上向他人出售四件套牟利,且两人商定将售出的银行卡事先开通云闪付功能并绑定汇添富基金,一旦有资金进入银行卡账户就转入汇添富基金账户。2020年9月,谷某某约“董某某”、“候某某”三人各办理了一个四件套,由谷某某寄给张某某联系的在网络上贩卖四件套的杨某某(另案处理)指定的买家。
2020年8月左右,被告人张旭在明知他人利用四件套(即手机卡、银行卡、u盾、身份证照片)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自己出租并介绍尹某某(另案处理)出租四件套牟利,每套卡每月500元租金。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张旭帮尹某某领取了1000元租金并交给尹某某。
2020年10月10日,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本市**镇**村委**村**号)会计宋某甲在QQ上被犯罪分子冒充公司法人代表宋某乙,让其以预付款的名义转账473000元至谷某某寄给上述买家的谷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后发现被骗。谷某某发现自己售出的工商银行卡账户上有现金到账后,立即使用事先开通的云闪付功能分多次将工商银行账户内共计73000元转到其名下汇添富基金账户中,约定取现后谷某某分43000元、张某某分30000元,后因账户被冻结而未能取款。
谷某某卡中的40万元后转至尹某某的卡号为62155834000********中国工商银行卡上,共计8笔,每次5万,共计40万元。后于当日转出至武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南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账户。至案发该账户余额为129078.63元,状态为账户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溧阳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张旭的供述及辩解;
4.被害人宋某甲的陈述;
5.溧阳市公安局提取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伙同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张旭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张旭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旭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媛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张旭现均羁押在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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