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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甲盗窃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一部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办事处,住确山县***办事处***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拘留14日。

  被告人张某甲,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办事处,住确山县***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拘留14日。

本案由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01月0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确山县***超市盗窃童裤两件、女裤两件,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381元。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其姐张某甲再次在***超市女裤区、童裤区、内衣区盗窃文胸、女裤、男裤、童裤等19件衣物,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2180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转移赃物时被***超市保安人员当场抓获。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全部追回并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盗物品发还清单、视频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孟庆民

2021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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