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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张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58********,汉族,高中毕业,个体,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业发票罪,2018年11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7********,汉族,初中毕业,个体,住西平县**乡**村委**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与******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候某某(另案处理)处购进******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份,合计货值金额199551.28元,税额为33923.72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将该二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西平县******有限公司应交销项税款33923.72元。

201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与********有限公司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从候某某处购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份,合计货值金额376239.32元,税额63960.68元。后被告人张某某安排被告人张某甲将该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西平县******有限公司应交销项税款63960.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全国党员查询证明、税务查询证明、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记账凭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银行交易明细、前科查询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苏某某、王某某、张某乙、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汉鑫

2019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西平县**乡**村委**组;被告人张某甲现在西平县**乡**村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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