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629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街**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次日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威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对其批准逮捕,威信县公安局于同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系贩毒者,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3时30分、10月19日18时30分、10月20日19时20分许,先后为吸毒人员游某某联络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毒品,被告人张某某将毒品放至威信县人民政府外的垃圾桶后面和旗杆旁的树下后,便告知被告人彭某某,被告人彭某某又告诉购毒人员游某某,由游某某自行到指定地点取毒品;游某某通过微信分别转账200元、190元、200元给被告人彭某某,随即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全部转账给被告人张某某。2019年10月20日21时许,公安民警抓获吸毒人员游某某,在公安机关的布控下,安排游某某再次向被告人彭某某联系购买200元毒品,当日21时20分许,公安民警在威信县人民政府外垃圾桶旁将正在放毒品的张某某抓获,并在垃圾桶旁查获毒品冰毒可疑物1包,毒品“马儿”可疑物1包、共2颗;经称量,毒品冰毒可疑物毛重0.23克,净重0.11克,毒品“马儿”可疑物毛重0.25克,净重0.19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游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多次贩卖毒品;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居间介绍,促成毒品交易。被告人张某某、彭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检察官助理:丁华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威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起诉书副本13份,量刑建议书8份,补充证据材料1页,《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