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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彭某甲等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8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号,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街道****因涉嫌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县**镇**村**组,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眉山市**县**村**组,住四川省眉山市**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彭某甲等3人涉嫌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张某某以及同伙使用假意雇请他人刷单的方法,诱骗多名被害人扫二维码并付款,从而骗取他人款项,被告人李某某和彭某甲明知上述网络手段诈骗行为而配合参与部分犯罪事实,其中彭某甲提供二维码协助收款共人民币27644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30日20时许,张某某和诈骗下家使用黎某某购买的微信(微信号: kef75****)与受害人马某某联系,以刷单赚钱的方式诱使马某某进行刷单,后使用收款二维码提供给马某某,以退款的名义骗取马某某多次支付款项,共计诈骗马某某人民币7273.71元。

2、2020年4月9日,张某某使用同样手法,以刷单返佣诱骗彭某乙支付6199元, 以退款为由诱导彭某乙继续多次扫二维码支付,共计诈骗彭某乙人民币26628元。

3、2020年5月20日19时许,张某某和李某某再次以刷单返佣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唐某某支付人民币3199元,继续以退款为由要求唐某某扫二维码从而骗取其多次支付,共计诈骗被害人唐某某人民币40316.3元。

4、2020年5月20日20时许,张某某和李某某继续以刷单返佣的方式诱骗被害人赵某某支付人民币5878元和人民币4878元,再以退款为由要求赵某某扫二维码从而骗取其多次支付,共计诈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3488元。

5、2020年5月21日21时许,张某某和李某某继续以刷单返佣的方式诱骗被害人田某某支付人民币76l0元,再以退款为由再次诈骗田某某人民币18979元。共计诈骗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26589元。

6、2020年5月24日上午,张某某和李某某继续以刷单返佣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刘某某支付人民币l000元,后再以退款为由通过扫二维码方式骗取刘某某于次日早上分多次继续支付人民币,被告人彭某甲明知张某某的行为而提供自己的账号为其收取部分赃款,共计诈骗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140元。

7、2020年8月4日,张某某和同伙继续以刷单返佣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夏某某,再以退款为由通过扫二维码方式骗取夏某某多次支付,共计诈骗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5998元。

二、妨碍信用卡管理罪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初,在网上购买开户人为葛某某和念某某的5张银行卡,并持有由冯某某提供2张银行卡,并利用上述银行卡注册支付宝帐号后,利用支付宝或银行卡协助他人对网络赌博进行洗钱活动。案发后,当场在李某某的住处起获上述银行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王晶晶

                                   2020年12月24日                                  

1.被告人张某某、彭某甲、李某某现羁押在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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