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徐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4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住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中江县公安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5月12日、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闲聊软件上创建了“新玩家娱乐⑤群”后,通过将参赌人员拉入 “新玩家娱乐⑤群”、皮皮麻将亲友圈的方式,让群内的参赌人员自行开房匹配打麻将。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分享战绩图到“新玩家娱乐⑤群”,并以每分5元的标准自行结算输赢,本局赢10分以上的大赢家发房费到“新玩家娱乐⑤群”,由被告人张某某或徐某某收取。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收房费的方式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48585.7 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 小 成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现住于中江县**镇**路**号**栋**单元**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