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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77********,汉族,中专肄业,**公司快递员,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村**组**路**号,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房**栋**单元**户。2020年11月20日因盗窃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外号“老九”,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30411196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村**组**路**号,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街道**房**栋**单元**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衡阳市雁峰区美美世界送快递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优狐牌电动车未拔钥匙,张某某便将车钥匙拔下。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徐某某并将徐某某接到美美世界停车场,由徐某某将该车骑走。经两人商议后,徐某某将该车卖给路人,得款人民币400元,徐某某分给张某某人民币100元。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283元。

2020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衡阳市雁峰区美美世界将张某某抓获归案;2020年12月3日,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张某某、徐某某对刘某某进行了赔偿,刘某某对张某某、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曹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徐某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张某某、徐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张某某、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对张某某单处罚金四千元,对徐某某单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愉芳

检察官助理:张多朝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67548****;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4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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